柳宏宇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获赔偿,家属如何再分配
来源:柳宏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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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很多交通事故造成了车毁人亡的后果。发生事故后,人们在获取赔偿的同时,又会对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不同意见。因为事故发生,家庭中的人员关系也会随之变化,随后就会产生利益冲突。比如死者配偶再嫁的问题,孩子抚养的问题,老人赡养的问题。在关系变化的同时,人们随之会考虑如何保障生活的问题。下文就一例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争夺战,说说事故赔偿金分配的那些事。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赵某驾驶汽车与陶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赵某死亡,赵某1(赵某儿子)受伤致残,赵某继女李某死亡。赵某与前妻赵某生育女儿赵某2,儿子赵某3。赵某妻子为孙某,赵某父亲为赵某甲。事故发生后,共获得事故赔偿金5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总额为30万元,死者近亲属就上述30万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法院裁判

本案经法院裁判,认为赵某无证驾驶冀EVM某某小型客车与陶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死亡。陶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赵某近亲属支付赔偿金25万元,分别给付近亲属每人5万元。

【律师评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应当平均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因侵权致人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痛莫大于失亲,精神损害程度是一种主观的评价,无法具体量化,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用“严重”一词来表述。所以,法律推定死亡事件对近亲属的精神打击或者说损害程度是相同的。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赔偿金的分配应当是平均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各不同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由侵权人支付的法定赔偿金。按照死者的户籍类别不同,而有不同的赔偿数额,这虽有不妥之处,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应当被遵守。2001年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而之后的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将其定性为财产损失的范畴。基于定性的变化,可以看出其理论依据的变化。现行的主流观点将其解释为“逸失利益”的损失,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死亡赔偿金不是对公民生命权丧失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预期利益损失的一种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维持生活水平所需要的。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当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关系。如本案中,死者父亲赵某甲、女儿赵某2 和儿子赵某3均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所以对他们的生活影响相对较小。死者妻子孙某和赵某1与赵某共同生活,对其的生活影响较大。虽然可以适当考虑上述因素,但在具体划分时,还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根据该复函精神,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具体分配,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适当照顾弱者利益。

综上所述,事故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和利益损失的赔偿,各近亲属应当参照遗产继承的分配,根据照顾弱者的利益这一原则,合理分配事故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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