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宏宇律师亲办案例
“车上车下”难分辨 拨开云雾细分明
来源:柳宏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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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问题迎面而来。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身份也成为了很多人谈论的焦点,只有准确的把握、认真的分析、严密的论证才能处理好每个案件。

一、本欲省会去进货,天降横祸苦难多。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2014年4月3日李某在进货返回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石家庄某地段时,在停留一会儿后,准备再次起动过程中,将李某轧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右足开放伤、右足皮肤脱套伤。2014年4月10日石家庄市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无责。李某多次找王某商量赔偿事宜,王某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2014年7月4日,无奈之下,李某来到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希望能够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二、一地三院来回跑,再苦再难也能熬。

李律师在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后,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及时做好了接待笔录。通过律师的详细解答,李某当即表示要求委托律师,随即便与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李律师通过询问李某,并在查阅了相关材料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么诉讼管辖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但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即交通事故发生地在石家庄,如果在石家庄立案,不但会给当事人增加相关费用,且势必会带来诸多不便,于是决定放弃侵权行为地管辖,准备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经查,该案几名被告住址各不相同,在经过细细筛选之后,决定在邢台起诉。可就在此时,困难是接踵而至,2014年7月7日,李律师带着相关的立案材料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可是,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李律师,交通事故纠纷应以侵权行为地进行管辖,桥西法院无管辖权。李律师称,侵权纠纷应该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中两个保险公司均位于桥西区,因此,贵院有管辖权。可是无论李律师如何解释,立案庭工作人员死活就是不给立案。下午,李律师又做了相关调整,决定以车主为被告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可是到法院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车主所在的位置属于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法院管辖,应当到那里去立案。于是,李律师又赶紧赶往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可是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纠纷应适用侵权行为地进行管辖,即便说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也应当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后通过与庭长积极沟通,最终在2014年7月18日正式立案。

在立案后,李律师分析了李某的案情,认为如果没有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休息及陪护证明,那么李某只能得到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护理费,于是指导李某跟治疗机构进行沟通后,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书上为李某详细书写了出院后需要休息和需要陪护的期限。在确定了误工、护理期限后,接着就是误工费的标准了。李某自称自己每月收入高达6000元,可是提供不了任何证据,李律师进行分析后,认为如果提供不了证据,李某又系农村户口,很有可能按农林牧副渔的标准计算,于是决定让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

2014年10月16日上午9点本案开庭,庭审过程中,李律师发表观点,认为本案李某身份应定性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中所涉及的“本车人员”应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应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 “本车人员”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之间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且系因车辆肇事而伤亡,则应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本车人员”。本案中,虽交通事故发生前,李某处于车辆之上,但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李某置身于车外,故对机动车来说属于第三者,而非车上人员。而保险公司引用的保监办函【2001】59号批复所解释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已被废止,则针对已废止的保险条款所做的批复应属无效,而被告保险公司亦未提供保监会关于该批复仍生效的证明。此外,即便该批复仍属生效,该批复亦系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法规,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据此,该批复并不足以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三、雨过天晴是彩虹,苦尽甘来心亦欢。

2014年11月28日,法院出具判决书,认定李某身份应属第三者,判决各被告赔偿李某共计72776元。李某从苦眉愁脸到喜上眉梢,从一筹莫展到眉开眼笑,从不知所措到胸有成竹。本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评析:在该案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身份系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是以事故发生的瞬间为时间界点,只有正确理解其中的含义才能很好的处理此类案件。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处理,事故认定书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应妥善保存。为了能够有效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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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柳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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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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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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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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