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受伤如何担责?
【基本案情】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一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非法分包给张某进行施工,张某雇佣曹某为其打工。2014年10月21日,曹某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后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曹某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从事护坡时从高处坠落受伤,显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而让其到此工地工作的是张某,工资也是由张某向其发放。综上,张某对曹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曹某47956.18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为我国就业带来了很好的机遇,但是由于建设领域用工的不规范,尤其是建设领域雇员受伤后,如何承担责任显得尤为突出。
雇主责任是指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可分为雇员受害责任和雇员致害责任。本案是雇员受害责任纠纷,雇员受害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应具备以下三点:一、雇员受到人身伤害;二、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三、雇员受害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我国法律上雇主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归责原则,其核心是不问过错,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而在于是否有损害发生,法律对这种损害是否有特别规定,它实际上是以法律规定作为标准。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如果法律做了这样一个规定,那么这时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它的主要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张某,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干活,张某在干活过程中受伤。张某作为曹某的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故只要曹某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张某就得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张某是否存在过错。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对张某雇佣的曹某受到的伤害,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